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義」與「法律目的」來推理:所謂「易」,在法律術語中通常代表「更換、替代」。當法院判處一個人刑罰(例如坐牢)後,若法律允許用另一種「刑罰形式」來換掉它,這叫易刑處分。那麼,你認為「對受害人的錢財填補」性質上,是屬於國家執行刑法的替代方案,還是屬於另一種法律責任(如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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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中關於易刑處分之種類。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由法條明文可知,刑法上之易刑處分包含選項A之「易以訓誡」、選項B之「易科罰金」以及選項C之「易服社會勞動」。綜觀條文規定,法無明文「易命賠償」此種制度,故選項D並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為本題正確答案。
刑法易刑處分種類
💡 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得以替代方式執行原判刑罰之制度。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 (刑§41) | VS | 易服勞役 (刑§42) |
|---|---|---|---|
| 原始宣告刑 | 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 | — | 罰金刑 |
| 轉換時點 | 執行時折算金錢 | — | 確定後2月無力完納 |
| 替代方案 | 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 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限制條件 | 最重本刑5年以下 | — | 無力完納且非故意不繳 |
💬易刑處分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及解決無力繳納罰金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