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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義」與「法律目的」來推理:所謂「易」,在法律術語中通常代表「更換、替代」。當法院判處一個人刑罰(例如坐牢)後,若法律允許用另一種「刑罰形式」來換掉它,這叫易刑處分。那麼,你認為「對受害人的錢財填補」性質上,是屬於國家執行刑法的替代方案,還是屬於另一種法律責任(如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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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這個觀念你掌握得非常精確喔!

  1. 觀念驗證: 是的,你完全理解了!易刑處分就像是法律給予的一種彈性機制,當法院宣告的刑罰(例如比較短的徒刑)在實際執行上遇到困難或不那麼合適時,法律允許我們用其他方式來替代執行。在我們國家,《刑法》第 41 到 43 條就明明白白地列出了這幾種替代方案:包括了大家比較熟悉的易科罰金、有助於回饋社會的易服社會勞動、相對嚴謹的易服勞役,以及帶有教誨性質的易以訓誡。你點出的選項 (D) 「賠償」非常正確,它其實是屬於民事上損害填補的範疇,和刑法中「替代刑罰執行」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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