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易刑處分』的目的是將原本裁定的刑度,變更為另一種形式的『國家處罰』。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聽起來比較像是『私人間的經濟補償』,而非國家對被告施加的替代性刑罰呢?
刑法易刑處分之種類
💡 區分刑法典明文規定的替代執行方式與緩刑附帶條件。
| 比較維度 | 易刑處分 (刑法41-43) | VS | 緩刑附帶義務 (刑法74 II) |
|---|---|---|---|
| 法律性質 | 刑罰執行方式的轉換 | — | 暫不執行刑罰之負擔 |
| 具體項目 | 罰金、勞動、勞役、訓誡 | — | 賠償、捐款、心理諮商等 |
| 執行目的 | 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 — | 修復正義及附條件自新 |
💬易刑處分是「刑的代換」,賠償則是「緩刑的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