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易刑處分』的目的是將原本裁定的刑度,變更為另一種形式的『國家處罰』。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聽起來比較像是『私人間的經濟補償』,而非國家對被告施加的替代性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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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由此法條原文可知,刑法上明定之易刑處分包含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以及易以訓誡。檢視本題選項,選項A之易以訓誡、選項B之易科罰金與選項C之易服社會勞動,皆屬於上述法條所規範的易刑處分種類。而選項D之易命賠償並未見於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之規定中,因此並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刑法易刑處分種類
💡 熟記刑法第41至43條法定之四種易刑處分。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 (第41條) | VS | 易以訓誡 (第43條) |
|---|---|---|---|
| 適用對象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 罰金以下之宣告 |
| 特殊主觀要件 | 執行顯有困難 (實務多從寬) | — | 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 |
| 執行方式 | 繳納一定數額之金額 | — | 由檢察官予以訓誡 |
💬易刑處分種類法定,須根據原宣告刑與犯罪動機判斷適用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