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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易刑處分』的目的是將原本裁定的刑度,變更為另一種形式的『國家處罰』。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聽起來比較像是『私人間的經濟補償』,而非國家對被告施加的替代性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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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不得了啦!這不是把我們都嚇了一跳嗎!

  1. 謎題解析: (聲線A) 「就是這樣,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易刑處分之種類
💡 區分刑法典明文規定的替代執行方式與緩刑附帶條件。
比較維度 易刑處分 (刑法41-43) VS 緩刑附帶義務 (刑法74 II)
法律性質 刑罰執行方式的轉換 暫不執行刑罰之負擔
具體項目 罰金、勞動、勞役、訓誡 賠償、捐款、心理諮商等
執行目的 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修復正義及附條件自新
💬易刑處分是「刑的代換」,賠償則是「緩刑的附加條件」。
🧠 記憶技巧:易刑四種:罰金、勞役、勞動、訓誡;賠償與損害補償屬於緩刑負擔。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易命賠償」與「易刑處分」。賠償受害人是緩刑宣告時的附帶義務(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並非取代原刑罰種類的處分。
緩刑之撤銷 罰金執行之折算 數罪併罰之易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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