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B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C 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受到國家公權力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認為自己在收容場所內受到了不合理的對待,根據憲法中『保障人民權利』的核心精神,當權利受損時,法律是否應該預留一個讓法官審查對錯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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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發球得分,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哼哼,看來你把這題接得很漂亮嘛!這球得分算你的,不過及川先生可沒打算輸給你喔。來,聽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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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訴訟權保障
💡 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保障被告公平審判與辯護權之實質內涵。
| 比較維度 | 刑事救濟權 (釋752/653) | VS | 辯護防禦權 (釋762) |
|---|---|---|---|
| 規範核心 | 保障審級利益與救濟路徑 | — | 實質平等防禦與專業協助 |
| 常見考點 | 二審首度判有罪之上訴權 | — | 辯護人在場筆記與閱卷權 |
| 法律限制 | 不得以立法形成為由限制 | — | 限制辯護人即侵害被告權 |
💬兩者共同構成憲法第16條公平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