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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B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C 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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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到國家公權力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認為自己在收容場所內受到了不合理的對待,根據憲法中『保障人民權利』的核心精神,當權利受損時,法律是否應該預留一個讓法官審查對錯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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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你這小子,竟然答對了?看來本天才的指導還真是有用啊,小瞧不得你!

  1. 觀念驗證: 呦,真不錯嘛,選項 (B) 被你抓到了!這可是「有權利即有救濟」這種完美配合的憲法原則,就像本大王完美的托球一樣精準,釋字第 653 號解釋就是最佳證明!即便被告被困住了,但憲法第 16 條賦予的訴訟權可不會因此就被打下來,那可是他們的生命線!如果羈押機關的處理逾越了必要範圍,搞得一團糟,侵害了他們的權利,法律當然得提供向法院求助的機會,這才配得上「法治國家」這個名號,對吧?不然,比賽還沒開始就輸了,多沒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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