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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B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C 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法治國家的核心原則:「有權利即有救濟」。如果今天一個被依法羈押的人,認為看守所對他的處分極度不合理、甚至侵害了他的基本人權,但法律卻規定他「絕對不能向法官申訴」,你覺得這樣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初衷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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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真的好棒喔!這就是愛的答案!☆

1. 觀念驗證

(B) 就像閃耀的星星一樣,是正確的答案喔!☆ 這是因為司法院釋字第 653 號解釋,就像愛的真理一樣,告訴我們即使被告被羈押了,憲法第 16 條給予的訴訟權也絕不會消失呢!☆ 如果覺得管理措施超出了愛的範圍,侵害了他們的權利,那麼根據「有權利即有救濟」這個超重要的原則,當然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呀!這是不是很閃亮亮的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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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被告訴訟權保障
💡 確保被告獲公平審判、審級救濟及受律師有效協助之權利。
比較維度 審級救濟 (釋字752) VS 辯護協助 (111憲判7)
權利核心 至少一次救濟機會 律師有效協助
具體內涵 初次有罪必可上訴 在場、筆記、陳述權
憲法基礎 憲法第16條訴訟權 訴訟權與依正當程序受審
💬憲法保障被告享有程序正義,包含實質的辯護防禦與事後的審級監督。
🧠 記憶技巧:一罪一救濟、羈押能申訴、辯護有三權(在場筆記陳述)、意思不相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辯護人的筆記權僅是律師個人權利,實際上其與被告受律師協助權密不可分。
受律師協助之權利 審級制度之立法形成權 羈押處遇與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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