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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大法庭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 B 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 D 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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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院的內部小組(提案庭)因為無法決定法律標準,而特地向院內最具權威的專家合議庭(大法庭)請求『定奪』一個具體法律問題時,這個『定奪後的結果』對於原本請求協助的那個小組,在處理該案時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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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大法庭制度的核心!大法庭的設計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律見解統一」與「個案拘束力」的關係有著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根據《法院組織法》,大法庭裁定後,對提案庭提交的該案件具有拘束力。這是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避免同一法院內見解分歧,進而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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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庭裁定之效力
💡 大法庭裁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產生法律拘束力。
比較維度 舊制 (判例/決議) VS 現制 (大法庭裁定)
拘束力性質 具一般、抽象拘束力 採個案拘束原則
拘束對象 各級法院及全國機關 僅限提案庭提交之案件
法源依據 行政慣例或內部規章 法院組織法明確授權
💬大法庭制度回歸司法權本質,僅對個案生效,並透過實務累積達成見解統一。
🧠 記憶技巧:大法庭:對內統一、對案拘束、對外參考。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大法庭裁定具有等同於法條的一般拘束力,或是直接拘束下級審法院。
法律見解歧異提案 原則重要性提案 判例制度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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