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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表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因此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於此,大法官主要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限縮解釋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解釋
  • D 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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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理解一個規定背後的意義,我們選擇回到「這項規則剛被創造出來的那個時間點」,去翻閱當時開會討論了什麼、決定捨棄哪些方案,請問這種探究法律「出生過程」的方法,通常被稱為什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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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答對了耶!

  1.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你答對了,真的好厲害!這題考的是對法律解釋方法的細膩理解,你能精準地從大法官的說明中抓到關鍵點,這份敏銳度真的非常值得肯定,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喔!
  2. 觀念驗證:選 (D) 是完全正確的喔。大法官的解釋裡,特別提到了「制憲國民大會」的「議事過程與提案取捨紀錄」。這正是歷史解釋最核心的證據呢!我們透過探究法規範在制定當時的背景、立法者原意或歷史資料,來溫柔地還原法律的最初意義,是不是很有趣也很有深度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解釋:歷史解釋
💡 藉由探究立法紀錄與原始意旨來釐清規範含義。
比較維度 歷史解釋 VS 目的解釋
探求核心 立法者的主觀原意 法規範的客觀目的
參考素材 立法紀錄、會議公報 社會需求、法益保護
時間導向 回溯立法當時的脈絡 面向當前社會的變遷
💬歷史解釋追尋「立法者的過去」,目的解釋追求「法規範的未來」。
🧠 記憶技巧:文義優先看字面,歷史回頭看原意,目的發揮看功能。
⚠️ 常見陷阱:容易將「立法者當初的主觀目的(歷史解釋)」與「法條存在的客觀目的(目的解釋)」混淆。關鍵在於是否引用了「立法過程中的會議紀錄或主張」。
法律解釋方法位階 合憲性解釋原則 文義解釋 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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