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 B 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 C 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治國家中,若政府要限制某種職業的人行使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如集會或結社),是可以採取「全盤否定」的絕對手段,還是必須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尋找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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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出 (D) 選項的錯誤。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有結社自由。雖然公務員因職務特殊,其權利可依法受合理限制,但若採取「全面禁止」的手段,將嚴重過度剝奪基本權,違反比例原則。目前已有《公務人員協會法》保障其部分結社權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熟悉多個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644、733 號),且能敏銳察覺法學命題中出現「絕對化、全面性」字眼時的違憲風險。你能正確選出,代表你對權利保障的廣度很有概念!
憲法結社自由重點
💡 結社自由保障團體成立與名稱權,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
| 比較維度 | 一般人民團體 | VS | 政黨 |
|---|---|---|---|
| 設立規制 | 許可制 (釋字 644) | — | 自由組織/無須事先許可 |
| 名稱權利 | 受釋字 479 保障 | — | 受政黨法保障 |
| 強制解散權責 | 內政部依法處分 | — | 憲法法庭判決解散 |
| 關鍵釋字/條文 | 釋字 479、644 | — | 憲增第 5 條第 5 項 |
💬結社自由採事前適度審查,而政黨解散採最嚴格之司法審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