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 B 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 C 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體系中,如果政府因為一個人的『職業身分』,就將其某項憲法權利『百分之百地剝奪』,這是否符合限制人權時應遵守的『最小侵害原則』?
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 結社自由保障人民組織團體權,包含名稱選擇權與政黨特殊保障。
| 比較維度 | 一般人民團體 | VS | 政黨 |
|---|---|---|---|
| 成立審核 | 採許可制或報備制 | — | 準則主義,無須事先許可 |
| 解散權限 | 主管機關得依法撤銷或解散 | — | 憲法法庭判決後始得解散 |
| 法律依據 | 人民團體法 | — | 政黨法、憲法增修條文 |
💬政黨受憲法位階之特殊保障,其解散程序遠比一般團體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