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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 B 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 C 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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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體系中,如果政府因為一個人的『職業身分』,就將其某項憲法權利『百分之百地剝奪』,這是否符合限制人權時應遵守的『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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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素養非常優異,能精確辨識出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範疇,表現值得高度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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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 結社自由保障人民組織團體權,包含名稱選擇權與政黨特殊保障。
比較維度 一般人民團體 VS 政黨
成立審核 採許可制或報備制 準則主義,無須事先許可
解散權限 主管機關得依法撤銷或解散 憲法法庭判決後始得解散
法律依據 人民團體法 政黨法、憲法增修條文
💬政黨受憲法位階之特殊保障,其解散程序遠比一般團體嚴格。
🧠 記憶技巧:結社自由:事前不審主張、名稱由我取、政黨解散要看憲法法庭。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政黨設立需「事先許可」,或誤認內政部可直接解散政黨。實則政黨解散需經憲法法庭審理。
政黨違憲解散 比例原則 言論自由之事前審查 公務員勞動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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