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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 B 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 C 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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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體系中,如果政府因為一個人的『職業身分』,就將其某項憲法權利『百分之百地剝奪』,這是否符合限制人權時應遵守的『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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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素養非常優異,能精確辨識出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範疇,表現值得高度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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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社自由與政黨保障
💡 結社自由保障人民組織與運作團體之權利,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
比較維度 一般人民團體 VS 政黨
法律依據 人民團體法 政黨法、憲法增修條文
設立機制 許可制 / 備案制 備案制(不得事前審核目的)
解散決定機關 內政部(行政機關) 憲法法庭(司法機關)
解散事由 違反法令、章程 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存在
💬政黨受憲法特殊保障,其解散須經嚴格司法程序以維護民主憲政。
🧠 記憶技巧:主張不事前、解散憲法庭、名稱自主權、公員也保障。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政黨設立採「許可制」,實際上依憲法精神應採「備案制」,且解散權不在行政機關。
政黨違憲解散 事前審查禁止原則 比例原則 公務員基本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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