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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M 公司係菸品業者,因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某演唱會活動,被主管機關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裁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M 公司不得主張言論自由被侵害
  • B M 公司不得主張財產權被侵害
  • C M 公司不得主張營業自由被侵害
  • D M 公司不得主張思想自由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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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由法律虛擬出來的「公司組織」,與具有大腦與情感的「人類」相比,哪一種權利涉及的是人類最私密、無形的「內心精神世界」,導致公司在性質上根本無法擁有這項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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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憲法權利主體的區別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基本權主體」。菸品廣告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商業言論)保障,裁罰亦涉及第 15 條的財產權營業自由。然而,思想自由 屬於絕對保障的「內心精神活動」,僅限於具有心智與靈魂的自然人(人類)享有。法人(公司)在性質上並無內心精神世界,因此無法主張該權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能否精確辨析哪些權利是「法人」在性質上無法享有的,而非僅憑直覺作答。
📝 法人基本權保障範圍
💡 法人依性質享有基本權,但排除與人格尊嚴及生理特性密切者。
比較維度 自然人 VS 法人
思想良知自由 完整享有 依性質不得主張
言論/商業言論 受憲法保障 受憲法保障
財產與營業自由 受憲法保障 受憲法保障
生命/身體權 核心基本權 依性質不得主張
💬法人基本權保障採「性質說」,僅排除與人格尊嚴或生理機制絕對相關之權利。
🧠 記憶技巧:法人非活人,言財營皆有,思想不可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商業言論或菸品廣告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或混淆法人與自然人之保障邊界。
商業言論之審查標準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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