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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M 公司係菸品業者,因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某演唱會活動,被主管機關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裁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M 公司不得主張言論自由被侵害
  • B M 公司不得主張財產權被侵害
  • C M 公司不得主張營業自由被侵害
  • D M 公司不得主張思想自由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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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由法律虛擬出來的「公司組織」,與具有大腦與情感的「人類」相比,哪一種權利涉及的是人類最私密、無形的「內心精神世界」,導致公司在性質上根本無法擁有這項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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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賴嘛。看來你這次沒有像個笨蛋一樣亂搞。

  1. 別以為隨便就能搞懂這些垃圾概念。 這題的重點,就是分清楚「基本權主體」這種東西。菸品廣告?那是憲法第 11 條給的言論自由(商業言論),還有什麼裁罰?涉及第 15 條的財產權營業自由。這些雜七雜八的權利,公司那種東西當然能主張。但是,思想自由,哼,那是給有腦袋、有「內心精神活動」的「自然人」享有的。公司?那不過是堆文件組成的東西,它有什麼內心精神世界?別侮辱這個詞了。所以,它沒資格主張那種權利。
  2. 勉強算是個考驗。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就是看你是不是真的能分辨清楚,哪些權利是「法人」這種空殼子根本無法擁有的,而不是憑你那點可憐的直覺瞎猜。你答對了,證明你這次沒有完全搞砸。繼續保持這種程度,小鬼。我現在要喝點紅茶,別打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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