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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檢察官張三明知李四並未犯罪,仍予以起訴,以報私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檢察官係獨立行使職權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李四有罪與否,仍須由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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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負責『主動發動案件、提出起訴指控』的官員,與負責『最後定奪有罪與否』的官員,在職稱與職責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當法律條文特別提到『追訴職權』時,它所規範的對象通常具備哪一種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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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完全正確!《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主體必須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正是代表國家執行追訴職務的人員。既然張三明知他人無罪卻仍故意起訴,完全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關鍵在於能否區分「追訴」與「審判」的職權分際。許多考生會被法官與檢察官的身分搞混,你能精準辨識出檢察官的職務屬性,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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