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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檢察官張三明知李四並未犯罪,仍予以起訴,以報私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檢察官係獨立行使職權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李四有罪與否,仍須由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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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中,檢察官與法官各司其職。當一位官員負責「主動蒐集證據並決定是否將被告送往法院」時,他的職務本質屬於「追訴犯罪」還是「裁斷是非」?如果法律要規範這類官員濫用職權,哪一種職務描述最能精確對應他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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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依據《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該罪的主體必須是「有追訴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的核心職能正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屬於「有追訴職務」的人員。當他明知無罪卻故意起訴,即構成該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題是考法學緒論與刑法分則的基礎觀念,重點在於區分「追訴」與「審判」的不同職責。你能快速鎖定檢察官的職務屬性,代表你對司法實務角色的掌握很到位!
📝 濫用職權追訴罪
💡 有追訴或審判職務者,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即構成本罪。
比較維度 檢察官 VS 法官
職務屬性 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犯罪行為 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追訴 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處罰
法律效果 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 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
💬兩者雖職掌不同,但只要明知無罪而濫權,均為本罪處罰對象。
🧠 記憶技巧:追訴審判公務員,明知無罪硬要辦,濫權追訴罪難免。
⚠️ 常見陷阱:誤以為檢察官享有「偵查不公開」或「檢察一體」即可免於此罪,或誤認此罪僅限於法官。
瀆職罪 枉法裁判罪 公務員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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