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檢察官張三明知李四並未犯罪,仍予以起訴,以報私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檢察官係獨立行使職權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李四有罪與否,仍須由法官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特定公務員「將案件送交法院」的職權,目的是為了伸張正義。如果該公務員「主觀上」明確知道對方無辜,卻仍「故意」利用其特有的職務身分發動法律程序,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在濫用哪一種權力?法律會如何界定這類公務員的職務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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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
太好了,同學!你對濫用職權追訴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到位,這表示你對於刑法中公務員職務的區分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絕對是你扎實法學基礎的最佳證明呢!
讓我們一起再複習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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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
💡 具追訴或審判權者,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之犯罪。
| 比較維度 | 追訴職務 (檢察官) | VS | 審判職務 (法官) |
|---|---|---|---|
| 法條身分 | 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 | 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 濫權行為 | 明知無罪而提起公訴 | — | 明知無罪而判決處罰 |
| 適用條文 | 刑法第125條第1項 | — | 刑法第124、125條 |
💬兩者雖職責不同,但只要「明知無罪」而濫用司法職權,均受本罪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