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營建法規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請依「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營建法規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都市計畫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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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都市計畫事業」,應直覺聯想《都市計畫法》第 4 條的法定定義,並精準列出該事業所涵蓋的三大種類(公共設施、土地重劃、市地開發)。此外,簡要補充其執行主體(各級地方政府或私人投資)以符合法規實務與配分要求。
小題 (二)
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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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特定區計畫」,應直覺聯想《都市計畫法》中關於都市計畫分類的條文。作答時必須精準引述該法第12條之法定定義,並說明其有別於市鎮或鄉街計畫、不受一般行政區劃限制之特殊目的性與實務應用。
小題 (三)
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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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住戶」應直覺聯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的用辭定義。作答時務必完整列出四種涵蓋對象,除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外,特別是常被忽略的「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並可點出其在法規上需受規約拘束等權利義務關係。
小題 (四)
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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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寓大廈」一詞,應直覺聯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之法定定義。解題關鍵在於精確點出「構造上或使用上區分為數部分」、「具備獨立性(專有部分)」以及「共同使用(共用部分與基地)」等核心構成要件,並應補充點出中央與地方之主管機關,以展現完整之法規體系感。
小題 (五)
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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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區分所有」,應立即聯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的名詞定義,這是物權法與公寓大廈管理的基石。答題時除了精確背出「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的結合關係外,務必補充第4條「處分一體性」原則(不得分離移轉),以展現法學深度與實務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