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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營建法規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都市計畫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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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都市計畫事業」,應直覺聯想《都市計畫法》第 4 條的法定定義,並精準列出該事業所涵蓋的三大種類(公共設施、土地重劃、市地開發)。此外,簡要補充其執行主體(各級地方政府或私人投資)以符合法規實務與配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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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之實施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事業、土地重劃事業及市地開發事業。 其特徵與涵蓋範圍包含:

  1. 公共設施建築事業:為配合都市發展,徵收或撥用土地以興闢如道路、公園、綠地、學校等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事業。

小題 (二)

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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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特定區計畫」,應直覺聯想《都市計畫法》中關於都市計畫分類的條文。作答時必須精準引述該法第12條之法定定義,並說明其有別於市鎮或鄉街計畫、不受一般行政區劃限制之特殊目的性與實務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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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區計畫」為《都市計畫法》第9條所明定之都市計畫法定種類之一。依據同法第12條規定,係指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所應擬定之計畫。 特徵包含: (1) 目的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轄區的綜合發展,其設立係基於產業發展、生態保育、風景維護等特定政策目的。

小題 (三)

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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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住戶」應直覺聯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的用辭定義。作答時務必完整列出四種涵蓋對象,除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外,特別是常被忽略的「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並可點出其在法規上需受規約拘束等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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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住戶」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其涵蓋主體具體包含: (1) 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

小題 (四)

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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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寓大廈」一詞,應直覺聯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之法定定義。解題關鍵在於精確點出「構造上或使用上區分為數部分」、「具備獨立性(專有部分)」以及「共同使用(共用部分與基地)」等核心構成要件,並應補充點出中央與地方之主管機關,以展現完整之法規體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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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其核心法律特徵包含:

  1. 專有部分具獨立性:建築物得區分為數部分,各部分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可作為各別區分所有權之標的。

小題 (五)

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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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區分所有」,應立即聯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的名詞定義,這是物權法與公寓大廈管理的基石。答題時除了精確背出「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的結合關係外,務必補充第4條「處分一體性」原則(不得分離移轉),以展現法學深度與實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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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其核心特徵包含:(1)權利複合性:由具備構造上與使用上獨立性的「專有部分」單獨所有權,以及供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共有權所組成。(2)處分一體性: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3)成員自治性: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組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之最高意思機關。實務應用上,此概念為現代公寓大廈產權登記、社區管理維護、管理費分擔比例及共有物修繕責任界定(如專有與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區分)的核心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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