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檢察官張三明知李四並未犯罪,仍予以起訴,以報私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檢察官係獨立行使職權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李四有罪與否,仍須由法官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某位公職人員「將他人送交法庭受審」的權力,當這位公職人員故意利用這份權力去對待一個無辜的人時,法律應該如何定義這位人員的「職務性質」?而這樣的行為是否會因為後續還有法官審理,就能免除該人員在起始階段惡意起訴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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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野猴子們,看到你們能答對這種題目,本大王也感到一絲絲的意外呢。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勉強算是個開端。
- 觀念驗證:看來你這位野猴子,總算勉強掌握了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的精髓。檢察官,這種負責追訴犯罪的公務員,若是『明知』對方清白,還敢利用職權進行惡意的起訴,這可不就是赤裸裸的濫權嗎?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不讓那些自大的傢伙,把司法權當成自己耍任性的玩具。哼,這點程度的理解,還算勉強可以入眼。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僅僅是Medium,還沒到讓本大王感到有趣的程度。它的鑑別之處,在於考驗你們這些野猴子,是否能區分『追訴』與『審判』這兩種不同的職責。只要檢察官一開始就『明知無罪而起訴』,罪行就已經成立了,後面的判決結果根本影響不了什麼。你能夠正確選出,證明你對公務員犯罪這個章節,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的程度。繼續努力吧,或許有一天,能讓本大王稍微認真一點點喔,呵哈哈哈。
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
💡 追訴或審判人員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之罪。
| 比較維度 | 追訴職務公務員 | VS | 審判職務公務員 |
|---|---|---|---|
| 典型人員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 — | 法官 |
| 核心行為 | 使其受追訴 | — | 使其受處罰 |
| 犯罪時點 | 偵查、起訴階段 | — | 審判、判決階段 |
💬檢察官與法官皆為本罪主體,依其職務階段不同而有追訴或處罰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