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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 題

聯合國於 1979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是國際婦女權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公約第 4 條明定為了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各國政府可以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且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下列何項法令或政策之規定,最符合所謂「暫行特別措施」之精神?
  • A 地方制度法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 B 民法第 1089 條修正後規定,子女姓氏由「原則從父姓」改為由父母書面約定之
  • C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 D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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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場馬拉松賽跑,如果有一群選手因為過去的制度被強制晚出發 10 分鐘,現在我們想讓賽事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公平競爭。你認為法律應該只是「宣布從現在起大家規則都一樣」,還是應該採取某種「具有期限的追趕機制」,讓落後者能先獲得特定的名額保障,直到雙方實力回到同一起跑線為止?哪一種做法更符合「加速達成事實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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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應用有著精準的理解。以下是這題的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CEDAW 暫行特別措施
💡 為加速達成性別實質平等,各國得採行暫行措施,達標後應予廢止。
比較維度 暫行特別措施 VS 永久性法律改革
存續期間 暫時性,達標後廢止 永久適用,形成新常態
核心手段 給予特定性別優惠名額 消除法律中的性別歧視
典型範例 選舉之婦女保障名額 子女姓氏由父母約定
💬暫行措施是「以不平等為手段達成實質平等」的過渡性政策。
🧠 記憶技巧:暫行措施非歧視,矯正結構是目的,目標達成即退場,保障名額最典型。
⚠️ 常見陷阱:容易將「永久性的法律修正」(如性別中立化)或「生物性的保護措施」(如產假)誤認為暫行特別措施。
實質平等 婦女保障名額 優惠處遇 (Affirmative Action)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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