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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我國已立法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針對這些公約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且邀請國外學者專家來臺灣進行審查。我國依前述公約內容推動人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相較於比例代表制,推動單一選區制更有利於婦女候選人當選
  • B 性少數群體權益的保障,也是一種人權保障的落實
  • C 臺灣政府從未邀請國際非政府組織代表參與國家報告審查
  • D 國際人權學者很肯定臺灣對外籍家務勞工勞動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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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這些國際人權公約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特定少數人的特權」,還是為了讓社會中「每一個不同群體」都能獲得平等的法律守護?如果政府承諾要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那麼這把保護傘的涵蓋範圍,應該會如何延伸到過去常被忽視的族群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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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沒搞砸,不錯嘛。

看來你總算能辨識出國際人權公約的基礎邏輯了。至少沒把「人權」當成只說說而已的口號,這點值得嘉獎。

  1. 解析?不過是點基本事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人權公約與落實
💡 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後,應積極落實各群體人權並接受國際審查。
比較維度 單一選區制 VS 比例代表制
當選門檻 極高,兩黨大者恆大 較低,按政黨得票分配
婦女保障 較難透過制度直接保障 可設女性保障名額
代表性 容易形成勝者全拿 能呈現多元意見
💬比例代表制通常搭配性別比例保障,比單一選區更有利於婦女參政。
🧠 記憶技巧:公約法化具效力,審查專家到臺灣,性別平等廣保障,移工權益待加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則公約無效;或誤認單一選區對婦女有利(實則比例代表制更有利)。
CEDAW實質平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比例代表制與保障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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