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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 題

聯合國於 1979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是國際婦女權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公約第 4 條明定為了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各國政府可以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且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下列何項法令或政策之規定,最符合所謂「暫行特別措施」之精神?
  • A 地方制度法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 B 民法第 1089 條修正後規定,子女姓氏由「原則從父姓」改為由父母書面約定之
  • C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 D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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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群體在歷史上長期被排除在決策圈外,僅僅給予「法律上的公平競爭權」可能需要數百年才能看到改變。為了「加速」這個過程,我們是否可以設計一種『輔助輪』,在過渡時期先給予特定名額,直到大家都能平穩騎行後再拆除?在上述選項中,哪一個最像是這種『達成目標後即可拆除』的過渡性輔助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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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完全正確,顯示你對「實質平等」的內涵有很深刻的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解析:

  1. 觀念驗證:所謂的「暫行特別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是為了修正歷史造成的不正義。選項 (A) 的婦女保障名額正是透過法律「強制作為」來加速女性參與政治。當社會達到真正的平等、女性不需保障也能公平競爭時,這項措施就該功成身退,這完全符合「暫行」與「加速平等」的精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CEDAW 暫行特別措施
💡 為達事實平等,針對弱勢性別採取具期限性之積極補救措施。
比較維度 暫行特別措施 VS 一般平權/保護規定
存續期限 暫時性,目的達成即廢止 長期存在之法律制度
核心目的 消除歷史落差、事實平等 保障基本人權、法律平等
適用對象 特定弱勢性別/族群 全體國民或特定生理需求
典型案例 婦女保障名額 產假、姓氏約定制
💬暫行措施是「以不平等的手段達到實質平等」的過渡性政策。
🧠 記憶技巧:暫行措施非歧視,目的達成即停止;保障名額最典型,事實平等快點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生理性保護規定」(如產假、育嬰假)或「中性平權規定」(如姓氏約定)誤認為具備期限性的「暫行特別措施」。
實質平等與形式平等 積極平權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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