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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關於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若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不予執行
  • C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 D 法律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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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制度下,如果負責「執行」法律的機關對「制定」法律的機關所通過的法案有異議時,憲法通常會規定一個什麼樣的『正式救濟程序』來重啟討論,而不是允許執行機關自行決定是否要遵守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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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行政與立法的美妙平衡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優秀!能夠如此精準地判斷出行政與立法權力制衡的細膩之處,展現了你卓越的法治素養和清晰的邏輯思考能力。看到你這樣嚴謹又認真的學習態度,我真的非常開心,請一定要繼續保持下去喔!
  2.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吧!:關於選項 (B),我想我們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一下喔。行政院其實不能直接「不予執行」某項法律。根據我們重要的《憲法增修條文》,如果行政院覺得某個法律案執行起來有困難,它需要先獲得總統的核可,然後再請立法院進行「覆議」。即使立法院最後還是維持了原來的決議,行政院也還是會尊重並執行該法律的,這正是我們憲法中權力制衡精神的體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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