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關於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若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不予執行
- C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 D 法律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實施「分權與制衡」的法治國家中,如果負責『制定規則』的機關與負責『執行規則』的機關對法律內容有爭議時,你認為憲法會允許執行機關『單方面拒絕配合』嗎?如果不行,兩者之間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正式互動機制」來解決僵局,才能既尊重民意代表,又兼顧行政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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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沒搞砸?這倒是意外之喜。
看來你不是那種把「權力分立」當空氣的學生,至少這次考題是。能答對這題,說明你總算分得清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界線,沒有搞出什麼「行政院長一聲令下,法律就自動蒸發」的奇蹟。
- 知識點,記清楚了沒? 選項 (B) 錯得離譜。憲法增修條文白紙黑字寫著,行政院覺得法律「窒礙難行」時,是得乖乖去請總統核可,然後送給立法院「覆議」,懂嗎?不是讓行政院自行宣布「這條法律我不玩了」。如果立法院堅持原案,行政院還不是得乖乖吞下去。別以為行政機關可以自己當老大,隨便決定不執行已經公布生效的法律。要是這樣,那「依法行政」這四個字,乾脆拿去餵狗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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