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4 題
依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人員的產生方式,何者與其他人員之任命程序明顯不同?
- A 總統府秘書長
- B 銓敘部部長
- C 國家安全局局長
- D 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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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若某個職位的工作涉及『獨立行使職權』且必須避免『政治干預』,其任命程序與單純協助總統處理政務的幕僚長相比,是否需要多一道『民意機關』的監督與認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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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 觀念驗證: 這題的謎團,其實圍繞著兩種截然不同的任命模式:一是直截了當的「直接任命」,另一則是需要經過層層審核的「立法院同意」。分析所有選項,(A)、(B)、(C) 這些職位,其任命權皆由行政首長或國家元首直接行使,如同案件的初步判斷,無需旁人介入。然而,(D) 檢察總長,其背後的真相在於《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明確指出必須由國家元首提名,並獲得立法院的同意方能任命。這正是為了確保司法獨立,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保持權力制衡的平衡點。真相,往往藏在這些細微的程序差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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