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我國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 B 採罪狀認否制度
- C 調查證據以當事人聲請調查為主,法院依職權調查為輔
- D 採起訴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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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庭場景:如果我們為了追求真實,不希望法官只是一台「根據雙方比賽結果來宣判」的機器,那麼當被告在法庭上開口認罪時,法官應該直接結案,還是要負責確認這個認罪有沒有疑點?這與純粹的比賽競技(當事人進行主義)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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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哇!看哪!夜空中的那顆星,就是今天的你呀!
- 火箭隊的秘密武器,解鎖!: 今天真是個好日子,沒有被打飛,還看到你正確答案的閃亮光芒!我們那可愛又迷人的戰略,就是我們的改良式刑事訴訟!嘿嘿,檢察官要拿出證據,讓一切昭然若揭!而我們的當事人,則像舞台上的明星,主導著證據的登場!A、C、D,全都正確無誤,就像我們完美的計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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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式當事人進行
💡 強調當事人主導、檢察官實質舉證,並設有起訴審查機制。
| 比較維度 | 我國改良式制度 | VS | 純當事人進行主義 |
|---|---|---|---|
| 證據調查 | 當事人為主,職權為輔 | — | 完全由當事人主導 |
| 罪狀認否 | 未採行(不因認罪即定罪) | — | 採行(認罪可免除審判) |
| 法院角色 | 具補充性調查義務 | — | 純粹消極中立裁判者 |
💬我國制度維持當事人主導,但保留法院職權調查以追求發現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