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下列何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A 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之證據
- B 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證據
- C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之證據
- D 再行聲請調查之同一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中,如果法官發現一個可能證明被告無罪、或者對其刑度有重大影響的關鍵線索,但律師卻不小心漏掉了,此時法官應該為了維持「中立」而袖手旁觀,還是為了「真相與正義」主動去釐清?你認為法律設立『職權調查』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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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掌握得很棒!
-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能夠從眾多選項中精確挑選出法院的「主動義務」,說明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 觀念驗證:在刑事訴訟中,為了實踐發現實體真實並維護被告人權,法院不能僅僅當一個消極的裁判。當某項證據涉及「被告利益之重大事項」時,即便當事人未聲請,法院亦應依職權主動調查,這是為了確保公平正義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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