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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過失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
  • B 婚姻撤銷時無過失之一方
  • C 善意且無過失之重婚者
  • D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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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權衡中,如果兩個人都沒有犯錯,但其中一人的存在卻實質損害了另一個人法律上的「既有地位」(例如原本穩固的婚姻),為了平衡這種不公平,法律可能會打破「有過失才賠償」的慣例。你覺得在什麼樣的混亂情況下,法律會為了優先保護「元配」的權利,而要求另一方即便沒做錯事也要負起補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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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在民法親屬編中,多數的損害賠償(如離婚、撤銷婚姻、解除婚約)都採「過失責任」,即賠償義務人必須有過失才需負責。但根據民法第 988-1 條規定,為保護善意原配偶的權益,即便重婚者為善意且無過失,當重婚被宣告無效時,對於受有損害的原配偶,仍應負賠償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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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法無過失責任
💡 重婚無效時,賠償義務人縱無過失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賠償 (離婚/撤銷/婚約) VS 重婚賠償
法條依據 民1056, 999, 977 民988-1 第5項
賠償方要件 必須有過失 無過失亦須負擔
受害方要件 限於無過失之一方 善意且無過失
責任類型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身分法賠償多以過失為要件,僅重婚無效賠償採無過失責任。
🧠 記憶技巧:婚約、離婚、撤銷要過失;唯獨重婚,無過失也要賠。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身分法所有損害賠償皆為過失責任。需特別注意重婚無效之賠償屬於無過失責任之例外。
重婚之效力 無過失責任 離姻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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