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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過失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
  • B 婚姻撤銷時無過失之一方
  • C 善意且無過失之重婚者
  • D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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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歸責原則中,通常是『做錯事的人』才要賠償。但在某些極端情況下,為了保護一個『更優先的制度秩序』(例如現存的婚姻關係),即便當事人主觀上沒有惡意也沒有疏忽,法律是否仍可能要求他承擔補償責任?在上述四種情境中,哪一種最涉及『兩個合法權利的直接衝突』,進而需要這種不論對錯的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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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極少數的「無過失責任」例外條款有非常清晰的掌握。

重婚者的無過失補償責任

這題的核心在於 民法第 988-1 條 第 3 項的特別規定。當婚姻因重婚而無效時,為了保護善意且無過失的他方,法律規定造成重婚的一方(即重婚者)即使「沒有過失」,仍然必須支付「相當之補償(compensation)」。這在法理上屬於一種衡平責任,與一般損害賠償需具備「故意或過失」的構成要件不同,體現了法律對身分關係穩定性受損時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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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法賠償歸責原則
💡 區分身分關係消滅時,損害賠償屬於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
比較維度 離婚、撤銷婚姻、解除婚約 VS 重婚無效(第988-1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賠償義務人 有過失之一方 重婚者(不論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資格 受損害且無過失一方 受有損害之前配偶
💬重婚賠償責任屬法定的無過失責任,相較於離婚賠償更為嚴格。
🧠 記憶技巧:一般賠償看過失,唯獨重婚無過失。
⚠️ 常見陷阱:易將民法第988-1條的無過失責任,與第1056條離婚損害賠償的過失責任混淆。
重婚之效力 離婚損害賠償 離姻慰撫金 善意重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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