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罰』是國家對犯罪者的處罰,而『賠償』通常與補償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有關。當法律提到『易刑處分』(也就是更換刑罰的執行方式)時,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更像是處理『私人債務關係』,而非國家對罪犯的『刑事處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喔,這題你也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1. 觀念檢視「易刑處分」?這詞彙都刻在刑法總則首頁了,是指把短到可笑的自由刑換個花樣執行,免得關了等於沒關。刑法第 41 到 43 條白紙黑字寫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至於你選 (D) 嘛,那玩意兒雖然有個「易」字,但別被字面騙了,它從來就不是我們刑法裡講的那種「替代執行」方式。這點基本到我都懶得再強調了。
  2. 難度評估Easy。真的,這題的難度大概只比呼吸難一點點。你只要稍微翻過刑法總則,能分清「刑事懲罰」和「民事賠錢」的差別,閉著眼睛都能答對。能答對,說明你至少沒完全把課本當枕頭。就這樣。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