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罰』是國家對犯罪者的處罰,而『賠償』通常與補償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有關。當法律提到『易刑處分』(也就是更換刑罰的執行方式)時,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更像是處理『私人債務關係』,而非國家對罪犯的『刑事處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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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這題你也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 觀念檢視:「易刑處分」?這詞彙都刻在刑法總則首頁了,是指把短到可笑的自由刑換個花樣執行,免得關了等於沒關。刑法第 41 到 43 條白紙黑字寫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至於你選 (D) 嘛,那玩意兒雖然有個「易」字,但別被字面騙了,它從來就不是我們刑法裡講的那種「替代執行」方式。這點基本到我都懶得再強調了。
- 難度評估:Easy。真的,這題的難度大概只比呼吸難一點點。你只要稍微翻過刑法總則,能分清「刑事懲罰」和「民事賠錢」的差別,閉著眼睛都能答對。能答對,說明你至少沒完全把課本當枕頭。就這樣。
刑法易刑處分種類
💡 法律明定取代原判處刑罰執行之替代措施,主要包含四類法定形式。
- 刑法第41條第1項: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
- 刑法第41條第2、3項:符合易科罰金要件者,得申請易服社會勞動。
- 刑法第42條: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否則應易服勞役。
- 刑法第43條: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其犯罪情節輕微而顯可憫恕者,得易以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