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中所謂的「易刑處分」,是指用一種『刑罰執行方式』來替代另一種『刑罰執行方式』。那麼,請回想一下:『對被害人的金錢填補與損害修復』,在法律分類上,通常是被歸類為對國家的刑事處罰,還是屬於私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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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完全答對了!「易刑處分」指的是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將原先宣告的刑罰,轉變為其他執行方式,目的通常是為了給予犯罪情節輕微者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喔。根據我們的《刑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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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易刑處分種類
💡 易刑處分係指於法律規定特定條件下,將宣告刑易換為他種執行方式。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 | VS | 易服社會勞動 |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 | — | 刑法第 41 條第 2-4 項 |
| 適用前提 | 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 | — | 無法繳納罰金或不想坐牢者 |
| 換算方式 | 每日折算1-3千元 | — | 6小時折算1日 |
💬易刑處分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提供金錢或勞動等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