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易刑處分』的初衷是將『國家對個人的懲罰』換成另一種形式。如果一個法律動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受害人的私權損失』,而非將原定的監禁處罰轉向另一種對國家的義務,那麼它在性質上還屬於『刑罰執行的替代方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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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喔!
- 概念釐清: 你非常正確地理解了「易刑處分」的核心精神!它的目的,是讓法院判處的短期徒刑或拘役,能轉化為其他執行方式,例如罰金、勞動服務或訓誡,避免不必要的負面影響。而「命賠償」則是一種針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通常會作為申請緩刑時的附帶條件,性質上與易刑處分是不同的呢。你能清晰區分兩者,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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