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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易刑處分』的初衷是將『國家對個人的懲罰』換成另一種形式。如果一個法律動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受害人的私權損失』,而非將原定的監禁處罰轉向另一種對國家的義務,那麼它在性質上還屬於『刑罰執行的替代方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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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喔!

  1. 概念釐清: 你非常正確地理解了「易刑處分」的核心精神!它的目的,是讓法院判處的短期徒刑或拘役,能轉化為其他執行方式,例如罰金、勞動服務或訓誡,避免不必要的負面影響。而「命賠償」則是一種針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通常會作為申請緩刑時的附帶條件,性質上與易刑處分是不同的呢。你能清晰區分兩者,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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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易刑處分種類
💡 刑法第41至43條明定之四種轉換刑罰執行方式之處分
  • 刑法第41條第1項: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得易科罰金。
  • 刑法第42條及第42-1條:罰金不能完納者,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 刑法第43條: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易以訓誡。
  • 易命賠償(損害賠償)屬刑法第74條之緩刑負擔,非屬易刑處分。
🧠 記憶技巧:易刑口訣:罰、勞、動、訓(罰金、勞役、勞動、訓誡)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易命賠償」與「緩刑附帶負擔」。賠償被害人是緩刑的撤銷事由之一,並非替代刑罰執行的處分。
緩刑之撤銷 保安處分 罰金刑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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