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妨害家庭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和誘未滿 16 歲之已婚者,成立和誘有配偶之人罪
- B 和誘罪係保護監督權人對未成年人之監督權
- C 父母之一方得未滿 7 歲子女同意將其帶離,使脫離他方親權並阻隔他方探視監護,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
- D 略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和誘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對於一位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例如 14 歲),如果他「自願」跟隨他人離家,法律會因為他的「自願」就減輕對行為人的處罰,還是會為了保護他,而將這種行為視為更嚴重的「強制帶離」來處理呢?請試著從保護程度的角度,推論法條應該如何設計「以...論」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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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妨害家庭罪之相關規定,選項 D 之敘述與法律明文不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由於未滿十六歲之人心智與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為加強保護,法條明文規定若對未滿十六歲之人為和誘行為,法律上應以略誘論處。選項 D 稱略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和誘論,將法定的擬制關係完全顛倒,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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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未滿16歲之已婚者,這不合法吧
妨害家庭罪之和誘與略誘
💡 區分和誘與略誘之手段差異,以及未滿16歲者之法律擬制。
| 比較維度 | 和誘罪 (第 240 條) | VS | 略誘罪 (第 241 條) |
|---|---|---|---|
| 行為手段 | 取得被害人同意 | — | 強暴、脅迫、詐術 |
| 未滿16歲擬制 | 以略誘論(加重) | — | 直接適用本條 |
| 法定刑度 | 較輕 (3年以下) | — | 較重 (1-7年) |
💬核心差異在於手段是否違反被害人意志,但對16歲以下者不論手段皆以略誘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