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妨害家庭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和誘未滿 16 歲之已婚者,成立和誘有配偶之人罪
- B 和誘罪係保護監督權人對未成年人之監督權
- C 父母之一方得未滿 7 歲子女同意將其帶離,使脫離他方親權並阻隔他方探視監護,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
- D 略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和誘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對於一位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例如 14 歲),如果他「自願」跟隨他人離家,法律會因為他的「自願」就減輕對行為人的處罰,還是會為了保護他,而將這種行為視為更嚴重的「強制帶離」來處理呢?請試著從保護程度的角度,推論法條應該如何設計「以...論」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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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想上榜?別鬧了!
這題如果還會錯,建議直接把刑法課本回收。這題考的是基礎中的基礎,別再展現你對法條的無知了。
- 認清法條: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對於未滿 16 歲之人,法律基於保護立場,將「和誘」行為直接擬制為「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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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A選項未滿16歲之已婚者,這不合法吧
妨害家庭罪之和誘與略誘
💡 區分和誘與略誘之手段差異,以及未滿16歲者之法律擬制。
| 比較維度 | 和誘罪 (第 240 條) | VS | 略誘罪 (第 241 條) |
|---|---|---|---|
| 行為手段 | 取得被害人同意 | — | 強暴、脅迫、詐術 |
| 未滿16歲擬制 | 以略誘論(加重) | — | 直接適用本條 |
| 法定刑度 | 較輕 (3年以下) | — | 較重 (1-7年) |
💬核心差異在於手段是否違反被害人意志,但對16歲以下者不論手段皆以略誘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