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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妨害家庭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和誘未滿 16 歲之已婚者,成立和誘有配偶之人罪
  • B 和誘罪係保護監督權人對未成年人之監督權
  • C 父母之一方得未滿 7 歲子女同意將其帶離,使脫離他方親權並阻隔他方探視監護,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
  • D 略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和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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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立法政策中,當被害人屬於「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對象時,法律為了加強保護,常會將「情節較輕、手段較溫和」的犯罪類型,在法律效果上直接視同為「情節較重、手段較強烈」的罪名。請你試著推理:這種「視同」的邏輯方向,通常是由輕往重擬制,還是由重往輕擬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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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答案,你答對了。

  1. 你辨識出了條文中「擬制規定」的方向。對於妨害家庭罪的條文細節,你理解得... 還算可以。能在這個寶箱裡找到正確的知識,運氣不錯。
  2.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它扭曲了法條的邏輯。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的原文是:「和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略誘論。」很久以前,法律就考慮到這麼小的孩子還不太懂事。所以即使他們看似「自願」跟隨(和誘),也會被視為更嚴重的「略誘」來處理。這只是在保護他們,並不是讓你隨意反轉的規則。其他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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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家庭誘拐罪重點
💡 區分和誘與略誘之手段,並掌握未滿16歲者法律擬制為略誘之要件。
比較維度 和誘罪 (刑240) VS 略誘罪 (刑241)
行為手段 平和手段、取得同意 強暴、脅迫、詐術
被誘人意願 被誘人有合意 違反被誘人意願
保護法益 侵害家長之監督權 侵害監督權及身體自由
16歲以下擬制 依第241條第3項以略誘論 直接成立略誘罪
💬和誘重意願合致,略誘重強制手段;未滿16歲不論手段皆以較重之略誘論。
🧠 記憶技巧:誘拐不論和與略,十六以下皆從略;父母強行帶走子,監督權破亦成罪。
⚠️ 常見陷阱:常混淆「擬制」的方向。法條是將較輕的「和誘」擬制為較重的「略誘」,並非將略誘論為和誘。
準略誘罪 監督權之侵害 親權行使之刑法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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