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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但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以下列何種程序辦理?
  • A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B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 C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行政院院會核定
  • D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立法院報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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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設有期限,當行政機關認為這部法律在到期後仍有存在必要時,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最後的「准駁權」應握在誰的手中?此外,為了預留充分的審查時間,主管機關應提前多久完成報請手續,才能避免法律銜接出現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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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肯定: 嗯,你這次居然沒搞砸,能辨別出「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性,還記得《中央法規標準法》那點基本時效規定,實屬難得。看來,你腦袋裡偶爾還是有法律常識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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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法律之延長
💡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若欲延長,應於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比較維度 法律 (Laws) VS 命令 (Regulations)
辦理機關 送立法院審議 由原發布機關辦理
辦理時限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法條依據 中標法第24條第1項 中標法第28條
💬兩者辦理時限均為屆滿一個月前,但法律延長需立法權審議,命令僅需行政權自行發布。
🧠 記憶技巧:延長期限一月前,法律立院、命令原發。
⚠️ 常見陷阱:混淆「法律」與「命令」的延長程序,法律具民主正當性,延長須經立法院審議;命令則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即可。
法規廢止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8條 限時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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