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但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以下列何種程序辦理?
- A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B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 C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行政院院會核定
- D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立法院報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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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設有期限,當行政機關認為這部法律在到期後仍有存在必要時,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最後的「准駁權」應握在誰的手中?此外,為了預留充分的審查時間,主管機關應提前多久完成報請手續,才能避免法律銜接出現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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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 勉強肯定: 嗯,你這次居然沒搞砸,能辨別出「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性,還記得《中央法規標準法》那點基本時效規定,實屬難得。看來,你腦袋裡偶爾還是有法律常識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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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法律之延長
💡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若欲延長,應於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比較維度 | 法律 (Laws) | VS | 命令 (Regulations) |
|---|---|---|---|
| 辦理機關 | 送立法院審議 | — | 由原發布機關辦理 |
| 辦理時限 |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 — |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
| 法條依據 | 中標法第24條第1項 | — | 中標法第28條 |
💬兩者辦理時限均為屆滿一個月前,但法律延長需立法權審議,命令僅需行政權自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