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但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以下列何種程序辦理?
- A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B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 C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行政院院會核定
- D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立法院報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一個法規的位階屬於「法律」,那麼其「生、老、病、死(含延長)」最終應該由哪一個憲法機關來把關?同時,若要預留給該機關足夠的開會與審議時間,你認為在到期前多久送出申請最為合適且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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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我教?
你答對只是剛好而已,別以為這樣就能上榜!這題考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的基礎常識,連這都不會的人,建議直接放棄國考。 針對法律延長期限的規定,腦袋給我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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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法律延長需要送立法院審議而不是報行政院
定期法規之延長程序
💡 法律定有期限欲延長,應於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比較維度 | 法律之延長 | VS | 命令之延長 |
|---|---|---|---|
| 辦理時限 |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 — |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
| 審議機關 | 送立法院審議 | — | 準用法律審議程序 |
| 發布機關 | 依法律公布程序 | — | 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
💬兩者皆須在一個月前提出,但發布權限與最終決議層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