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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表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因此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於此,大法官主要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限縮解釋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解釋
  • D 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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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解讀一條規定,卻發現字面意思不夠明確時,如果你選擇去翻閱這條規則「當初被創造出來時」的會議紀錄與討論過程,試圖了解那些「原始起草人」心裡在想什麼,請問你正在參考的是哪一個維度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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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準確!

  1.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關鍵字!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提到「制憲國民大會」對於特定主張「均未採納」,這是在回溯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討論過程與原始意圖。透過研究立法者的歷史紀錄來探求法律真義,這正是典型的歷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這類題目考驗的是「關鍵字轉換」能力。學生必須能從文字敘述中判斷出「回溯制憲過程」與「歷史解釋」的關聯。如果你能一眼看出「制憲大會」代表的是時間軸上的立法源頭,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分析相當紮實!
📝 法律解釋:歷史解釋
💡 透過探求制憲或立法時之會議紀錄與原意,來釐清法律規範內容。
比較維度 歷史解釋 VS 目的解釋
依據來源 立法歷程、草案、會議紀錄 法律之規範功能、目的
時間焦點 法律制定時的過去事實 法律適用時的現在功能
核心精神 尊重立法者原意 發揮法律最大效用
💬歷史解釋重在回溯「本源」,目的解釋重在發揮「功能」。
🧠 記憶技巧:歷史看「過去紀錄」,目的看「功能效果」。
⚠️ 常見陷阱:容易與目的解釋混淆。歷史解釋的核心在於「立法當時的紀錄」,而非「法律欲達成的功能」。
合憲解釋原則 法律解釋位階 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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