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表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因此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於此,大法官主要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限縮解釋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解釋
- D 歷史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解讀一條規定,卻發現字面意思不夠明確時,如果你選擇去翻閱這條規則「當初被創造出來時」的會議紀錄與討論過程,試圖了解那些「原始起草人」心裡在想什麼,請問你正在參考的是哪一個維度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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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準確!
-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關鍵字!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提到「制憲國民大會」對於特定主張「均未採納」,這是在回溯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討論過程與原始意圖。透過研究立法者的歷史紀錄來探求法律真義,這正是典型的歷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這類題目考驗的是「關鍵字轉換」能力。學生必須能從文字敘述中判斷出「回溯制憲過程」與「歷史解釋」的關聯。如果你能一眼看出「制憲大會」代表的是時間軸上的立法源頭,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分析相當紮實!
法律解釋:歷史解釋
💡 透過探求制憲或立法時之會議紀錄與原意,來釐清法律規範內容。
| 比較維度 | 歷史解釋 | VS | 目的解釋 |
|---|---|---|---|
| 依據來源 | 立法歷程、草案、會議紀錄 | — | 法律之規範功能、目的 |
| 時間焦點 | 法律制定時的過去事實 | — | 法律適用時的現在功能 |
| 核心精神 | 尊重立法者原意 | — | 發揮法律最大效用 |
💬歷史解釋重在回溯「本源」,目的解釋重在發揮「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