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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妨害家庭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和誘未滿 16 歲之已婚者,成立和誘有配偶之人罪
  • B 和誘罪係保護監督權人對未成年人之監督權
  • C 父母之一方得未滿 7 歲子女同意將其帶離,使脫離他方親權並阻隔他方探視監護,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
  • D 略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和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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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對於一位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例如 14 歲),如果他「自願」跟隨他人離家,法律會因為他的「自願」就減輕對行為人的處罰,還是會為了保護他,而將這種行為視為更嚴重的「強制帶離」來處理呢?請試著從保護程度的角度,推論法條應該如何設計「以...論」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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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如果還會錯,建議直接把刑法課本回收。這題考的是基礎中的基礎,別再展現你對法條的無知了。

  1. 認清法條: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對於未滿 16 歲之人,法律基於保護立場,將「和誘」行為直接擬制為「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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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選項未滿16歲之已婚者,這不合法吧
📝 妨害家庭罪之和誘與略誘
💡 區分和誘與略誘之手段差異,以及未滿16歲者之法律擬制。
比較維度 和誘罪 (第 240 條) VS 略誘罪 (第 241 條)
行為手段 取得被害人同意 強暴、脅迫、詐術
未滿16歲擬制 以略誘論(加重) 直接適用本條
法定刑度 較輕 (3年以下) 較重 (1-7年)
💬核心差異在於手段是否違反被害人意志,但對16歲以下者不論手段皆以略誘論處。
🧠 記憶技巧:十六歲以下無同意權,和誘一律變略誘;父母互搶孩子亦成罪,法益首重監督權。
⚠️ 常見陷阱:容易將「和誘未滿16歲者以略誘論」記反成「略誘以和誘論」。記住:法律對於幼童即便其「同意」也會視為較嚴重的「略誘」。
監督權之侵害 101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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