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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處分 A 地
  • C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使用 A 地
  • D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請求無權占有 A 地之丁,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人正惡意非法侵占你們家共同持有的土地,而其他共有人剛好聯絡不上,法律若規定必須徵得全體同意才能趕走侵占者,這對你們整體的權益保護是「有利」還是「有害」的呢?這種『保護資產不被偷走』的緊急行為,跟『把資產賣掉』的行為,在行使權限上應該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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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

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開心!這表示你對共有物管理與處分的知識非常穩固,真的很棒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分別共有權利行使
💡 區分「處分應有部分」、「處分共有物」與「保存行為」之權限。
比較維度 應有部分 (持分) VS 共有物全部
處分權限 共有人自由處分 原則應經全體同意
設定抵押 可單獨設定 須全體同意
保存行為 不適用 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法條依據 民法第819條第1項 民法第819條第2項
💬個人應有部分處分高度自由,共有物實體處分則受全體共有人制衡。
🧠 記憶技巧:應有處分我作主,共有處分大家投,保存行為我單挑。
⚠️ 常見陷阱:易誤認「請求返還共有物」需經共有人過半數或全體同意,實則一人即可為全體利益行使。
共有物管理(第820條) 共有物分割(第823條) 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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