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處分 A 地
  • C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使用 A 地
  • D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請求無權占有 A 地之丁,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

思路引導 VIP

當共有財產遭到外部第三人侵害(例如:土地被陌生人強行占用)時,若法律規定必須先召集所有共有人並取得過半數同意後才能去趕人,這樣對於保護這塊土地的權益是否會造成延誤?在這種「緊急保護財產」的情境下,法律賦予個別共有人什麼樣的彈性權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清晰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共有物管理與保存行為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共有章節的權利義務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

1. 為什麼你的選擇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分別共有人之權利
💡 區分處分「應有部分」與「共有物」及「保存行為」之權限。
比較維度 應有部分 (Share) VS 共有物 (Whole Asset)
處分權限 得自由處分 原則須全體同意
抵押權設定 可單獨設定 原則須全體同意
法條依據 民法第819條第1項 民法第819條第2項
對第三人請求 不適用 單獨得為全體請求
💬處分「應有部分」具完全自主性,處分「共有物」則採共識或法定多數決。
🧠 記憶技巧:處分自己(應有部分)很自由,處分大家(共有物)要點頭,有人來搶自己救。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應有部分」與「共有物」的處分權;常誤以為對第三人的物上請求權(保存行為)也需要多數決同意。
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例外) 共有物管理契約 共有物分割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債權、物權、繼承與親屬相關權利義務之探討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