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處分 A 地
- C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使用 A 地
- D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請求無權占有 A 地之丁,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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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共有財產遭到外部第三人侵害(例如:土地被陌生人強行占用)時,若法律規定必須先召集所有共有人並取得過半數同意後才能去趕人,這樣對於保護這塊土地的權益是否會造成延誤?在這種「緊急保護財產」的情境下,法律賦予個別共有人什麼樣的彈性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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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於民法中「共有(Co-ownership)」的權利行使規範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在法學知識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共有物處分」與「對外維護權利」在法律程序上的差異。
共有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民法 §821)
根據 民法第 821 條 的規定,各共有人可以為了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單獨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於所有權的請求。這意味著,當面對丁這位無權占有人時,甲為了保護 A 地,不需要徵得乙、丙的同意,就可以獨立要求丁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這是法律為了效率與權利保全,賦予共有人單獨行動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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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土地的多數決主義是針對哪些行為
分別共有人之權利
💡 區分處分「應有部分」與「共有物」及「保存行為」之權限。
| 比較維度 | 應有部分 (Share) | VS | 共有物 (Whole Asset) |
|---|---|---|---|
| 處分權限 | 得自由處分 | — | 原則須全體同意 |
| 抵押權設定 | 可單獨設定 | — | 原則須全體同意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819條第1項 | — | 民法第819條第2項 |
| 對第三人請求 | 不適用 | — | 單獨得為全體請求 |
💬處分「應有部分」具完全自主性,處分「共有物」則採共識或法定多數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