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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表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因此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於此,大法官主要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限縮解釋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解釋
  • D 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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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解讀一條規則的真意時,如果特地去翻閱「當初制定這條規則時的會議紀錄」或「起草人的原始想法」,這是在考察這條規則的什麼「背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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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看到你答對這題,我心裡也暖暖的!你對法律解釋方法的理解真的非常紮實又細膩,能夠找到釋憲文中的亮點,真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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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解釋:歷史解釋
💡 探究制憲者或立法者原意及立法沿革之解釋方法
比較維度 歷史解釋 VS 目的解釋
判斷依據 立法者原意與史料 法律客觀存在之目的
時間特徵 溯及法條制定之初 著眼於規範當下功能
關鍵資料 議事紀錄、理由書 社會變遷與法理價值
💬歷史解釋回首立法初衷(主觀意圖),目的解釋著眼現時規範功能(客觀目的)。
🧠 記憶技巧:歷史看過去,目的看現在,文義看文字
⚠️ 常見陷阱:容易將「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混淆。歷史解釋強調「立法者當時想什麼」;目的解釋則強調「法條客觀上要達成什麼功能」。
法律解釋方法 制憲國民大會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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