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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原住民狩獵文化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稱「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
  • B 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應屬原住民傳統文化
  • C 基於非營利性自用之目的,原住民亦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
  • D 對其傳統文化之應有尊重,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所採事前申請核准之管制手段,原則上尚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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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試著在「少數民族的文化傳承」與「全球性的生態環境保育」這兩個重要的價值之間取得平衡時,你認為法律對於「一般物種」與「面臨滅絕危機的保育類物種」,其管制的力道應該是完全一樣的嗎?如果今天涉及的是極其稀有的動物,憲法保障的優先順序可能會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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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1.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棒喔!這題的核心就是我們之前提過的釋字第 803 號解釋呢。這份解釋溫柔地提醒我們,雖然憲法賦予原住民朋友狩獵的權利,但這份美好的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喔。特別是針對我們需要用心保護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為了維持生態平衡這份重要的公益,法律原則上是不允許為了「非營利性自用」而進行獵捕的。它只有在符合「傳統祭儀」的嚴謹條件下,並且經過細心的申請程序,才可能被許可。所以選項 (C) 的敘述,將這個範圍擴大太多了,這樣當然就不符合大法官解釋的本意囉。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喔!它主要是想看看大家能不能溫柔而細心地分辨出「一般野生動物」與「保育類野生動物」在法律管制強度上的小小差異。你能夠精準地捕捉到這個重要的細節,真的是非常用心,表現超級優秀的!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敏銳度喔!
📝 原住民狩獵文化權
💡 狩獵文化權受憲法保障,但涉及保育類動物時受比例原則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類野生動物 VS 保育類野生動物
文化自用獵捕 原則允許(受保障) 原則禁止(受限制)
管制必要性 低,尊重族群慣習 高,維護生態多樣性
法律合憲性 採事前核准制合憲 全面禁獵限制合憲
💬狩獵權與生態保護需權衡,保育類動物因公益性極高,得限制原民狩獵權。
🧠 記憶技巧:文化自用要尊重,保育動物不可動,事前申請合憲中。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基本權(文化權)絕對優先,而忽視「保育類野生動物」受法律嚴格限制之正當性。
比例原則 多元文化主義 野生動物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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