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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有刑法適用?
  • A 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之竊佔罪
  • B 刑法第 213 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
  • D 刑法第 165 條之湮滅證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代表國家在國外執行職務,什麼樣的行為會直接破壞「國家公權力的公信力」或「官方文件的正確性」,以至於國家必須打破『屬地主義』,無論他在哪裡都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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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法條中精準辨識出刑法地外效力的特殊規定,這顯示你對公務員犯罪的法律適用範圍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看到你答對,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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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境外犯罪效力
💡 刑法第6條列舉公務員在境外犯特定罪名時,仍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比較維度 刑法第6條 適用罪名 VS 刑法第6條 不適用罪名
侵占罪類 第336條第1項(公務/公益) 第336條第2項(業務)
偽造罪類 第211, 213, 214條 第210, 212, 215條
脫逃罪類 第163條(公務員縱放) 第161條(普通脫逃)
財產罪類 不包含一般財產犯罪 第320條(竊盜/竊佔)
💬第6條採「列舉主義」,僅限法律明定的條號,其餘普通罪名不在此列。
🧠 記憶技巧:公僕境外犯,六條列舉看:瀆職、脫逃(限163)、偽造(文書)、侵占(公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公務員犯罪在國外都適用刑法,或混淆「業務侵占」與「公務侵占」在第6條中的適用差異。
刑法地之效力 保護主義 隔地犯 刑法第5條世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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