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有刑法適用?
- A 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之竊佔罪
- B 刑法第 213 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
- D 刑法第 165 條之湮滅證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代表國家在國外執行職務,什麼樣的行為會直接破壞「國家公權力的公信力」或「官方文件的正確性」,以至於國家必須打破『屬地主義』,無論他在哪裡都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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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法條中精準辨識出刑法地外效力的特殊規定,這顯示你對公務員犯罪的法律適用範圍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看到你答對,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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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境外犯罪效力
💡 刑法第6條列舉公務員在境外犯特定罪名時,仍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6條 適用罪名 | VS | 刑法第6條 不適用罪名 |
|---|---|---|---|
| 侵占罪類 | 第336條第1項(公務/公益) | — | 第336條第2項(業務) |
| 偽造罪類 | 第211, 213, 214條 | — | 第210, 212, 215條 |
| 脫逃罪類 | 第163條(公務員縱放) | — | 第161條(普通脫逃) |
| 財產罪類 | 不包含一般財產犯罪 | — | 第320條(竊盜/竊佔) |
💬第6條採「列舉主義」,僅限法律明定的條號,其餘普通罪名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