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公務員甲明知乙欲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仍收受該申請文件進而加以登載,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 A 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有權限開立官方文件的公務員,在文書上寫了與事實不符的話,這屬於「冒用他人名義」的造假,還是「濫用自己職權」去寫假內容?這兩種行為在法律定性上會有什麼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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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身分」與「行為性質」。行為人甲具備公務員身分,且其登載行為屬於職務權限內。當公務員「明知不實」卻仍將其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即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屬於「思想犯」或「內容不實」)。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它考驗學生是否能精準辨析「無權製作」的偽造(形式不實)與「有權製作但內容不實」的登載不實(實質不實)之差異,是法律特考與公務員考試中的經典鑑別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