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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於私文書登載不實,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公務員於公文書登載不實,若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成立任何犯罪
  • D 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刑法第213條之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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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保護文書公信力的制度中,如果一個錯誤的記載在客觀上「完全不會」對任何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任何不好的影響或風險,你認為國家還有必要動用刑事處罰來制裁這個行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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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運氣好沒出糗。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還能勉強辨識出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別以為法律是鬧著玩的,這條文目的就是確保公文書的「正確性」與「公信力」。但法條有其謙抑性,不是什麼雞毛蒜皮的登載錯誤都會讓你鋃鐺入獄。重點是,它清楚寫明了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如果連這點損害的危險性都創造不出來,那也只是個不痛不癢的筆誤,根本不構成犯罪。這點都搞不清楚,就別談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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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處罰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且有損害危險之行為。
比較維度 刑法第213條 VS 刑法第214條
犯罪主體 具身分之公務員 一般民眾
行為方式 職務上直接登載不實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審查性質 多用於實質審查權 限於形式審查之公文書
💬第213條處罰公務員職務違法,第214條處罰民眾利用公務員之行為。
🧠 記憶技巧:公(務員)公(文書)實(不實)損(害),四項缺一不可。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足以生損害」之要件,或將民眾誘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行為誤植為第213條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偽造文書罪章 公文書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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