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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公務員甲為使自己之兒子乙就讀某明星學區中學,而在無居住事實之情況下,將戶籍遷至好友丙之住址。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甲無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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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向政府機關申請變更資訊時,如果法律規定該公務員只需進行「書面形式確認」(你填什麼他就記什麼),而不需要「親自到場實地調查」真偽,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提供不實資訊的行為,是否符合刑事法律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處罰門檻?此外,這種行為對於『社會公共信用』的損害,是否已經嚴重到必須用刑法來處罰,還是只需透過行政罰鍰(如戶籍法罰鍰)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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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1. 勉強過關:能判斷「無罪」,說明你腦袋裡至少還記得罪刑法定主義這回事,也沒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跟你的道德感混為一談。不錯,至少比那些一看到「公務員」就高潮的學生強一點。
  2. 核心點,記住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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