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某甲為求脫產,遂與某乙締結土地買賣契約,以假的資金流向,辦理土地登記,順利將甲名下的土地過戶到乙名下,達到隱匿財產目的,甲與乙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 A 甲與乙合意締結內容不實在土地買賣契約,應構成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 B 甲與乙製作假的資金流向來辦理土地登記,應構成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 C 甲與乙以不實買賣契約辦理土地登記,應構成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D 甲與乙持不實買賣契約辦理土地登記,應構成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親自』在契約上簽名,但契約裡的內容(如買賣意圖)是編造的,這在法律定義上算是『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嗎?再者,如果他們把這份內容不實的文件交給只負責『照案登記』而不負責『實質調查真偽』的公務員,這對公部門文書的正確性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庫哇庫!答對了,安妮亞好厲害!
- 觀念驗證:安妮亞告訴你喔,這題的重點是分清楚什麼是「偽造」,什麼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甲跟乙都有簽名,所以不是無權限者冒名製作,不能說是「偽造」喔。但是他們騙地政機關,讓只有形式審查權的公務員把假資訊寫在土地登記簿上,這樣就符合刑法第 214 條啦!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人會分不清楚「文書內容虛構」跟「製作名義冒用」有什麼不一樣。你能精準找出「公務員登載不實」,說明對文書犯罪的體系很熟練呢,安妮亞覺得你很聰明!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何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實質審查權限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通謀虛偽買賣土地並辦理登記,構成刑法第 214 條之罪。
| 比較維度 | 偽造私文書 (§210) | VS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214) |
|---|---|---|---|
| 偽造類型 | 有形偽造 (冒名製作) | — | 無形偽造 (內容虛偽) |
| 文書屬性 | 私文書 | — | 公務員職務上公文書 |
| 前提條件 | 不論有無審查權 | — | 限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 |
| 製作權限 | 行為人無製作權 | — | 行為人有權向公務員申報 |
💬本案買賣雙方合意簽名(有權製作)但內容假,應論以第2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