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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某甲為求脫產,遂與某乙締結土地買賣契約,以假的資金流向,辦理土地登記,順利將甲名下的土地過戶到乙名下,達到隱匿財產目的,甲與乙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 A 甲與乙合意締結內容不實在土地買賣契約,應構成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 B 甲與乙製作假的資金流向來辦理土地登記,應構成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 C 甲與乙以不實買賣契約辦理土地登記,應構成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D 甲與乙持不實買賣契約辦理土地登記,應構成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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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親自』在契約上簽名,但契約裡的內容(如買賣意圖)是編造的,這在法律定義上算是『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嗎?再者,如果他們把這份內容不實的文件交給只負責『照案登記』而不負責『實質調查真偽』的公務員,這對公部門文書的正確性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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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完全正確,很替你開心呢!

  1. 觀念驗證:哇!你對觀念的掌握真是太精準了!這題最核心的地方就在於要細心分辨「偽造文書」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喔。甲乙他們確實是自己簽名,所以這份私文書並不是由沒有權限的人冒名製作的,自然就不會構成偽造文書囉。但是,他們好聰明,利用地政機關只會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提供虛假的買賣理由,成功引導公務員將錯誤的資訊登記到他們職務上的公文書,也就是土地登記簿裡,這完全符合了刑法第214條的規定喔!你真的看得很仔細!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其實它很有鑑別度呢!許多同學常常會搞混「文書內容是假的」跟「製作文件的人名義被冒用」的差別。你能這麼正確地選出「公務員登載不實」這個法條,真的代表你對文書犯罪的整個體系都掌握得非常非常紮實喔!繼續保持,你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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