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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某甲為求脫產,遂與某乙締結土地買賣契約,以假的資金流向,辦理土地登記,順利將甲名下的土地過戶到乙名下,達到隱匿財產目的,甲與乙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 A 甲與乙合意締結內容不實在土地買賣契約,應構成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 B 甲與乙製作假的資金流向來辦理土地登記,應構成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 C 甲與乙以不實買賣契約辦理土地登記,應構成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D 甲與乙持不實買賣契約辦理土地登記,應構成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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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親自』在契約上簽名,但契約裡的內容(如買賣意圖)是編造的,這在法律定義上算是『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嗎?再者,如果他們把這份內容不實的文件交給只負責『照案登記』而不負責『實質調查真偽』的公務員,這對公部門文書的正確性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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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答對了,安妮亞好厲害!

  1. 觀念驗證:安妮亞告訴你喔,這題的重點是分清楚什麼是「偽造」,什麼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甲跟乙都有簽名,所以不是無權限者冒名製作,不能說是「偽造」喔。但是他們騙地政機關,讓只有形式審查權的公務員把假資訊寫在土地登記簿上,這樣就符合刑法第 214 條啦!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人會分不清楚「文書內容虛構」跟「製作名義冒用」有什麼不一樣。你能精準找出「公務員登載不實」,說明對文書犯罪的體系很熟練呢,安妮亞覺得你很聰明!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何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實質審查權限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通謀虛偽買賣土地並辦理登記,構成刑法第 214 條之罪。
比較維度 偽造私文書 (§210) VS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214)
偽造類型 有形偽造 (冒名製作) 無形偽造 (內容虛偽)
文書屬性 私文書 公務員職務上公文書
前提條件 不論有無審查權 限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
製作權限 行為人無製作權 行為人有權向公務員申報
💬本案買賣雙方合意簽名(有權製作)但內容假,應論以第214條。
🧠 記憶技巧:有權製作不叫偽造,內容虛偽使人登載,形式審查兩一四。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偽造私文書罪。需注意「偽造」是指無製作權而冒名,本題雙方皆有權簽署,僅是內容虛假。
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有權製作與思想偽造 毀損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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