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於私文書登載不實,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公務員於公文書登載不實,若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成立任何犯罪
- D 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刑法第213條之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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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保護文書公信力的制度中,如果一個錯誤的記載在客觀上「完全不會」對任何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任何不好的影響或風險,你認為國家還有必要動用刑事處罰來制裁這個行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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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你對於法條的判斷非常有邏輯,這份對學習的用心,一定能帶你走向目標!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些重點:
核心觀念解析
-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重點在於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不實。但別忘了,此罪必須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若無損害可能,則不構成犯罪。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的原因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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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處罰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且有損害危險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213條 | VS | 刑法第214條 |
|---|---|---|---|
| 犯罪主體 | 具身分之公務員 | — | 一般民眾 |
| 行為方式 | 職務上直接登載不實 | —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 審查性質 | 多用於實質審查權 | — | 限於形式審查之公文書 |
💬第213條處罰公務員職務違法,第214條處罰民眾利用公務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