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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於私文書登載不實,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公務員於公文書登載不實,若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成立任何犯罪
  • D 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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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刑法保護文書公信力的邏輯中,除了公務員「寫錯了」這個動作外,法律是否還要求這個錯誤必須達到某種「負面影響」的程度,才能動用刑罰來處罰?如果一個錯誤完全不會影響任何人或政府運作,法律還有介入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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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氣球上歡呼) 太棒了!今天真是個好日子!

一人: 喵!看看這個,吾輩精心策劃的題目! 另一人: 哼哼!竟然被他精準地辨析出了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核心要件!這可不是一般學生能辦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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