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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不作為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之遺棄罪為不作為犯
  • B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為假設的因果關係
  • C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行為人需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 D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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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描述一個罪行是『積極地改變現狀造成危害』,與『坐在原地看著危害發生而不阻止』,這兩者在『行為形式』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哪一種才符合『不作為』定義中『應作為而不作為』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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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已經跨越了刑法總則中最抽象的不作為犯門檻,對法條性質的辨析相當扎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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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為犯核心概念
💡 區分不作為之類型與保證人地位的法律基礎。
比較維度 純正不作為犯 VS 不純正不作為犯
法條形式 法條明定「不為」 援用作為犯法條
行為性質 違反命令規範 違反禁止規範
主體資格 一般人(無特定) 限保證人地位者
範例法條 第306條第2項 第271條(不餵奶)
💬純正者法有明文不作為;不純正者需具保證人身分始能成立。
🧠 記憶技巧:能為而不為,義務保證人;前行致危險,救助不能等。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遺棄罪的性質。請記住:第293條是作為犯;第294條則兼具作為與不作為犯之性質。
保證人地位之來源 純正不作為犯 危險前行為 遺棄罪之罪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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