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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解釋上為積極之作為
  • B 該項後段所謂「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不純正不作為犯
  • C 無自救力之人若曾經正當理由對行為人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以上情節重大,行為人之遺棄行為可以減輕刑責
  • D 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犯第294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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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遺棄罪的法條中,當行為人主動將無自救能力的人帶到荒郊野外丟棄,這種『改變現狀』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積極地去做了某件事』還是『消極地不履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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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把腦袋搞錯地方。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這兩款陷阱題的差別。前段的「遺棄」,那種移置離去的動作,擺明就是積極的作為,連這都看不出來,那真的沒救了。至於後段的「不為扶助、養育或保護」?呵,法律都明示「不動作」了,純正不作為犯,這點基本常識要是還搞錯,真的可以去面壁思過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訂為 Medium,不過是給那些連「作為」跟「不作為」都分不清的初學者。你這次能分清楚,還算沒白費時間。更重要的是,加重事由只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第 295 條),不是什麼阿貓阿狗的卑親屬。這點能搞懂,證明你沒那麼笨,至少這題沒犯什麼低級錯誤。下次別得意忘形,這種題目要是再錯,就不是「太棒了」能形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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