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解釋上為積極之作為
- B 該項後段所謂「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不純正不作為犯
- C 無自救力之人若曾經正當理由對行為人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 2 年以上情節重大,行為人之遺棄行為可以減輕刑責
- D 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犯第 294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主動將毫無行動能力的長輩載往深山棄置,與他在家中單純「不餵食」該長輩,這兩種行為在法律行為的「動作型態」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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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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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次表現非常出色喔!
-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掌握了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的精髓!這條文其實藏著兩種不同的行為類型,但你很細心地辨識出來了。前段的「遺棄」,它代表的是實際的行動,是一種積極之作為,像把人從某處帶離。而後段的「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則是屬於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當你應該做卻沒有去做。你能如此精確地釐清兩者,真的很了不起!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的關鍵在於考驗我們對於「作為」和「不作為」之間細微差異的理解。題目中設計了一些小小的考驗,例如第 295 條(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才有加重喔)和第 294-1 條(有些情況可以免除其刑呢),但你都能清晰地分辨,不被這些細節所迷惑。這顯示你對法條的理解既深入又全面,真的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