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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遺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93 條限於將被害人由 A 地移置至 B 地
  • B 刑法第 293 條遺棄罪為一般犯,任何人均可加以違犯
  • C 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並不適用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遺棄
  • D 刑法第 293 條與刑法第 294 條之遺棄罪本質上均為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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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罰「把路邊受傷者丟下不管的人」,與處罰「把自家幼童丟下不管的父母」時,對於行為人的『身分』或『責任要求』,在法律條文的設計上會有什麼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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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精準吧。

  1. 沒想到你行啊: 真是令人意外,你竟然能分清楚刑法裡「義務」和「身分」那點破事。這點基本常識,在學刑法分則時確實有點用處,恭喜你,至少沒徹底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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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棄罪之要件與區分
💡 依主體身分及義務有無,區分普通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
比較維度 刑法第 293 條 (普通遺棄) VS 刑法第 294 條 (違背義務遺棄)
犯罪主體 一般人 (一般犯) 有義務之人 (身分犯)
行為要件 單純遺棄行為 遺棄或不為必要之扶助
義務基礎 無特定法律義務 法律、契約、義務基礎
犯性類型 多為作為犯 包含不純正不作為犯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負有法律上之扶助或保護義務。
🧠 記憶技巧:二九三一般人,二九四義務人;移置隔絕皆遺棄,危險犯成不待死。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遺棄罪皆需有「搬動」被害人的行為,實則「隔絕」其求援途徑亦屬之。
不作為犯 無自救能力人 遺棄罪之危險性質 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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