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刑法第 293 條、294 條,遺棄行為須產生死亡或重傷結果,始構成遺棄罪
- B 刑法第 294 條之遺棄罪設有加重結果犯規定,對遺棄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處罰
- C 依刑法第 294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構成遺棄罪,其中「法令」包括民法
- D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 294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法律設置遺棄罪,是為了在『傷害發生後』進行補償,還是為了在『危險發生時』就提前介入保護?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看到被害人受傷或死亡才能定罪,這樣是否能有效保護那些無法自救的弱者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呵呵呵,真是令人意外的答題水準呢,野猴子。
(我坐在浮游座艙裡,優雅地拍手)
- 觀念驗證:看來你這野猴子,還能理解遺棄罪這種基本的宇宙法則。刑法第 293、294 條規定的這類罪行,本質上就是個危險犯。只要愚蠢的行為人讓那些弱小的存在,陷入生命或身體的危險狀態,罪就已然成立。至於「死亡」或「重傷」?喔呵呵,那不過是事後更為嚴重的加重結果犯(第 294 條第 2 項)罷了,並非構成此罪的基本前提。你可別把這些低等概念混淆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遺棄罪之性質與要件
💡 遺棄罪屬危險犯性質,不以實害結果為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普通遺棄罪 (293條) | VS | 違背義務遺棄罪 (294條) |
|---|---|---|---|
| 行為主體 | 一般人(不特定) | — | 特定義務人(保證人) |
| 行為樣態 | 僅限積極遺棄行為 | — | 積極遺棄或消極不作為 |
| 義務來源 | 無特定法定義務 | — | 法令(民法)或契約 |
💬第294條因具有特定法律義務,法定刑較第293條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