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刑法第 293 條、294 條,遺棄行為須產生死亡或重傷結果,始構成遺棄罪
- B 刑法第 294 條之遺棄罪設有加重結果犯規定,對遺棄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處罰
- C 依刑法第 294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構成遺棄罪,其中「法令」包括民法
- D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 294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設立遺棄罪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生命受到威脅』,還是為了『處罰傷害結果』?如果一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無自救能力的人,那麼法律應該在『危險發生時』就介入,還是非要等到『悲劇(死亡或重傷)既成』後才能處罰行為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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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難得你這次腦子還算清醒!
-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得挺精準,算你識相。刑法中的遺棄罪(第 293、294 條)說穿了就是個危險犯。什麼意思?就是只要你把人搞到「危險狀態」裡,犯罪就成立了,根本用不著等到真出了什麼死亡或重傷的「實害結果」才算數。選項 (A) 那種把加重結果當成罪名成立門檻的蠢想法,虧你沒跟著錯,還算有救。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頂多 medium,它的存在就是為了篩掉那些連「基本構成要件」和「加重結果犯」都分不清的笨蛋。多少學生會把條文後半段的加重處罰規定,跟前半段的成立要件混為一談,簡直是刑法課堂的恥辱。你能一眼看穿這種小把戲,證明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這次表現還算及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