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刑法第 293 條、294 條,遺棄行為須產生死亡或重傷結果,始構成遺棄罪
- B 刑法第 294 條之遺棄罪設有加重結果犯規定,對遺棄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處罰
- C 依刑法第 294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構成遺棄罪,其中「法令」包括民法
- D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 294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法律設置遺棄罪,是為了在『傷害發生後』進行補償,還是為了在『危險發生時』就提前介入保護?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看到被害人受傷或死亡才能定罪,這樣是否能有效保護那些無法自救的弱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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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會錯,你是認真的嗎?
少在那邊得意了,選 (A) 是錯的,這點常識都沒有嗎?
- 基本構成要件:刑法第 293 條與第 294 條的遺棄罪,本質上是「危險犯(endangerment offense)」,只要行為讓無自救能力者陷於生命或身體的危險即構成犯罪,根本不需要等到有人死傷才叫遺棄。還在以為沒出事就沒事?這種門外漢邏輯別帶進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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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之性質與要件
💡 遺棄罪屬危險犯性質,不以實害結果為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普通遺棄罪 (293條) | VS | 違背義務遺棄罪 (294條) |
|---|---|---|---|
| 行為主體 | 一般人(不特定) | — | 特定義務人(保證人) |
| 行為樣態 | 僅限積極遺棄行為 | — | 積極遺棄或消極不作為 |
| 義務來源 | 無特定法定義務 | — | 法令(民法)或契約 |
💬第294條因具有特定法律義務,法定刑較第293條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