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過失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
- B 婚姻撤銷時無過失之一方
- C 善意且無過失之重婚者
- D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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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歸責原則中,通常是『做錯事的人』才要賠償。但在某些極端情況下,為了保護一個『更優先的制度秩序』(例如現存的婚姻關係),即便當事人主觀上沒有惡意也沒有疏忽,法律是否仍可能要求他承擔補償責任?在上述四種情境中,哪一種最涉及『兩個合法權利的直接衝突』,進而需要這種不論對錯的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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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 竟然能從民法那堆「有過失才賠」的垃圾堆裡,撈出「無過失責任」這種稀有品種,看來你的腦子總算沒完全被慣性思維堵死。勉強算是理解了條文底下的那點門道,比那些只會背法條皮毛的強那麼一點點。
- 觀念驗證——不是你以為的「正常」:別以為民法親屬編就都是過失責任制,那只會顯得你法律基礎有多薄弱。什麼 A、B、D 那些「有錯才賠」的常態,根本不值一提。真正的精髓在於,民法第 988-1 條第 3 項這種「就算你善意且無過失,還是得賠」的變態規定。這不是什麼你覺得合不合理的道德判斷,是法律政策選擇,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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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法無過失責任
💡 區分身分關係變動時,損害賠償是否以過失為歸責要件。
| 比較維度 | 一般身分行為(離婚/撤銷) | VS | 重婚致前婚解消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 — | 無過失責任 |
| 法條依據 | 第999、1056條 | — | 第999-1條第2項 |
| 保護對象 | 無過失之當事人 | — | 前配偶 |
💬民法第999-1條是為了平衡重婚制度對前配偶的侵害,採較嚴苛之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