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律體系中,如果法官認為原本的刑罰(如坐牢)可以用另一種「處罰手段」來替代,這種方案通常是為了維持國家的刑罰權。那麼,「補償受害者損失」這件事,本質上是屬於對國家的「刑罰替代」,還是屬於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填補」呢?請從此性質差異來推論哪一個不屬於刑法制度中的易刑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易刑處分是指原本應執行的主刑,因特定事由而「變換」為其他執行方式。根據《刑法》第 41 至 43 條,法定的易刑處分包含: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至於「賠償損害」,雖然可能出現在「緩刑」的附帶條件中,但其本質屬於民事損害填補,並非刑法制度中定義的「易刑」種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論核心概念:犯罪類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