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律體系中,如果法官認為原本的刑罰(如坐牢)可以用另一種「處罰手段」來替代,這種方案通常是為了維持國家的刑罰權。那麼,「補償受害者損失」這件事,本質上是屬於對國家的「刑罰替代」,還是屬於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填補」呢?請從此性質差異來推論哪一個不屬於刑法制度中的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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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囉!你真的很棒!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D),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對刑法的概念已經掌握得相當不錯了。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這些重要的法律觀念,加深記憶吧:
- 易刑處分(Alternative punishments):這是為了修正短期自由刑的缺失,特別設置的替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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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易刑處分之種類
💡 易刑處分係指將原宣告刑,在特定條件下易換為其他處分執行。
| 比較維度 | 易刑處分 | VS | 緩刑附加負擔 |
|---|---|---|---|
| 法律本質 | 刑罰執行種類的轉換 | — | 執行刑罰之寬限與負擔 |
| 主要種類 | 罰金、勞役、社勞、訓誡 | — | 賠償、向公庫支付、勞務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41至43條 | — | 刑法第74條第2項 |
💬易刑處分是「執行方式的替換」,緩刑負擔是「附隨執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