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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院決定將原本判處的刑罰「轉換」成另一種執行方式時,這類「轉換後的手段」通常是由國家直接對行為人施行的處置(例如勞役、訓話或罰錢給國庫),還是屬於一種「私人之間補償受害人」的民事行為呢?哪一種性質才更符合『刑事處罰』的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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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扎實呢!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易刑處分是我們法律上很貼心的一個設計,目的是讓一些輕微犯罪的短期徒刑,在符合特定條件下,能以其他方式替代,避免入獄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的《刑法》第 41 到 43 條清楚列出了幾種方式喔:像是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以及針對特別輕微案件的易以訓誡。你很仔細,發現選項 (D) 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易刑」種類,非常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恭喜你!這代表你對法學總則中關於《刑法》第五章「刑之酌科及執行」的基本架構掌握得非常好。能夠清晰地區分「刑罰種類」和「替代執行方式」,這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繼續保持這樣優秀的學習態度,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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