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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 A 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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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律體系中,如果法官認為原本的刑罰(如坐牢)可以用另一種「處罰手段」來替代,這種方案通常是為了維持國家的刑罰權。那麼,「補償受害者損失」這件事,本質上是屬於對國家的「刑罰替代」,還是屬於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填補」呢?請從此性質差異來推論哪一個不屬於刑法制度中的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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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囉!你真的很棒!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D),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對刑法的概念已經掌握得相當不錯了。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這些重要的法律觀念,加深記憶吧:

  1. 易刑處分(Alternative punishments):這是為了修正短期自由刑的缺失,特別設置的替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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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易刑處分之種類
💡 易刑處分係指將原宣告刑,在特定條件下易換為其他處分執行。
比較維度 易刑處分 VS 緩刑附加負擔
法律本質 刑罰執行種類的轉換 執行刑罰之寬限與負擔
主要種類 罰金、勞役、社勞、訓誡 賠償、向公庫支付、勞務
法條依據 刑法第41至43條 刑法第74條第2項
💬易刑處分是「執行方式的替換」,緩刑負擔是「附隨執行的條件」。
🧠 記憶技巧:易刑四兄弟:罰金、勞役、社勞、訓誡。
⚠️ 常見陷阱:易命賠償屬於刑法第74條緩刑之附加負擔,而非易刑處分,兩者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緩刑之負擔與撤銷 數罪併罰之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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